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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08司考物权法重点提纲(五)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27   字体: [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一、一般抵押权

 (一)抵押物(180条)

 村的两种地可以抵押:

 其他方式的承包地。

 有厂房的农村建设用地。

 (二)浮动抵押(181、189、196条)

(三)地随房走与房随地走(182条)

 (四)流押之禁止(两个时间点的问题,设立时不得约定,实行时可以约定)。

 (五)抵押不破租赁与租赁不破抵押(190条)

 (六)抵押权的放弃及顺位变化(194条)

 (七)折价协议的撤销(195条)

 (八)孳息之收取(197条)

(九)清偿顺序(199条)

 (十)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限制(202条)

(十一)所有权与抵押权的混同

 二、最高额抵押权  

(一)含义

(二)关于债权转让(204条)

 

三、变化

实现抵押权的事由多了一个(179条)。

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180条第七项)。

增加了一个浮动抵押(181、189、196条)。

规定了代位清偿权(形成权,191条2款)。

明确了顺位的放弃和变更(194条)。

明确了折价协议的撤销事由、除斥期间和有关程序(195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95条第2款的规定,不是诉讼程序,而是非诉程序。与《担保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在程序进行了简化处理。

清偿顺序依照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重新作出了规定(179条)。

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187、188、189条)。

规定抵押权谁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202条)。

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可以转让(204条)。

 

第十七章  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流押之禁止(211条)

(二)质权之设立(212条)

 (三)孳息之收取(213条)

 二、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

 第十八章  留置

一、民事留置与商事留置(231条)

 例子:

 保姆

商事留置

期限之宽展(236条)

留置之优先(239条)

 留置权消灭(24条)

 担保置换。

 第十九章  占有

一、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待遇(242、43、44条)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245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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