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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字体: [ ]  
 

一、《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广义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他们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权,他们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先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能被接受,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但在要求复议前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主观上认为犯罪事实确实无疑而移送审查起诉。




Tags:几个问题 注意 程序 刑事 机关 侦查 公安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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