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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但除非特殊情形,国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者领事官员。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舶上对驶入领海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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