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该原则的主体是国家,想要分立的部分地区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合法主体。
2、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事情。这里民族的界定,是针对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而言的,如果把民族自决加以滥用,则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的。该原则的主体是殖民地。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确认某种事实或者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从而接受这一认可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国际法中对新中国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